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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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