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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