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空管运行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等)和民航空管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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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