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