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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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