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下列涉及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数据和文档保存不得少于6年: (一)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三)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四)安全审计、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本单位发生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六)安全奖励和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