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民航局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