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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