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形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 当出现不利于民航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民航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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