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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