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