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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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