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二)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三)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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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