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