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