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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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