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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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