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者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形式,控制客户集中度,合理分散风险。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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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