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前款所称子公司,是指并购方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