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