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并购贷款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应当满足本办法关于权益性资金最低比例等各项要求,且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首次提款时间与拟置换的全部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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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