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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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