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