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有义务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并持续满足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商业银行对涉及并购双方股权、经营、财务和投融资等事项重大变动有知情权或者认可权,并有权对重大不利变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并购贷款提款条件和资金用途,以及保障商业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所必要的账户监控、凭证采集等措施。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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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