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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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