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或超配额签发进口证明及许可证等问题的单位,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授予的审批权和发证权。触及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