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边境省区进口办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传输进口数据。 边境省区进口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委托发证的存档联和废证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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