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所用《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更改程序及本办法 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均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机电产 品进口登记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所用《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更改程序及本办法 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均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机电产 品进口登记须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