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所用《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更改程序及本办法 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均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机电产 品进口登记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