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特定产品的管理 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授权各边境省区进口办,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 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特定产品。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的上述特定产品,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三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特定产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省区进口办审核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海关凭边境省区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