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的管理 一、各边境省、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边境省区进口办 )应于每年10月31 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用于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所需进口配额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经综合平稳纳入全国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总量切块,按产品(不含汽车及关键件)专项下达到各边境省区进口办。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为保证边境小额贸易正常进行,在全年进口配额下达前,每年底预按排下年度进口配额。当年第三季度视执行情况,对下达的年度进口配额进行一次调整。 三、用于边境小额贸易的配额不得挪做其他贸易用。 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授权各边境省区进口办,在国家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内,审批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配额产品。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配额产品(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省区进口办审核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式样见附件一)。 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应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情况说明,由边境省区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以外的配额产品,应赁边境 省区进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本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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