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包括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机电产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包括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机电产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