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 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前款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 定的集市上,在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