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