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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