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九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