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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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