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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