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六条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