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