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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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