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七章 终止上市第三十条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