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七章 终止上市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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