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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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