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七章 终止上市第二十八条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