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股权激励第二十五条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