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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