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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