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款规定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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