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款规定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款规定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