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股权激励第二十一条科创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