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一条

科创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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