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条

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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