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八条

科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