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章 股份减持第十七条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