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六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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