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