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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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