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海关封志、更改、涂抹箱(厢)号、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及其所载货物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