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