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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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