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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